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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清真食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济民宗发〔2014〕37号)

   2014-10-10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64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济民宗发〔2014〕37号【
【发布单位】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济民宗发〔2014〕37号
【发布日期】 2014-08-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nfda.gov.cn/art/2014/9/3/art_4810_22146.html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及济食安办发〔2014〕7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清真食品市场,消除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确保节日期间全市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开展第十四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济民宗发〔2014〕36号)要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全市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清真畜禽屠宰场所、冷库、摊贩等环节。
 
  二、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中是否有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负责人、厨师、采购员、配料员、保管员,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销售清真食品,是否有悬挂、张贴清真标识的行为。
 
  (二)禽畜类的屠宰是否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习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和清真食品的包装是否有明显的清真标识。
 
  (三)生产工具、计量器具、运输车辆、储藏容器、加工和销售场地等是否专用,非清真食品摊位是否与清真食品摊位分开经营。
 
  (四)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
 
  (五)牛羊肉中是否含有瘦肉精成分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真食品专项检查工作,本着对全市人民负责、维护民族团结的态度进行一次全面、细致检查。部门间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争取通过专项检查,使我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得到净化,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得到消除。同时,要加强与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发挥舆论引导、正面宣传和监督的作用,营造安全、和谐的清真食品消费环境。
 
  检查结束后,请各单位将检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报市民族宗教局民族处、市食安办综合处。
 
  联系人:孔祥芝(市民宗局民族处)  电话:66602987
 
  杨英俊(市食安办综合处)   电话:66607673
 
  济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济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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