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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2014-09-2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44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发布日期】 2014-09-16【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发布日期】 2014-09-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生〔2014〕1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详见附件),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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