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食生函〔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9-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9/5/art_153_51276.html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食生函〔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9-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fda.gov.cn/art/2014/9/5/art_153_51276.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
》(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做好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使用制氮机自制用于食品包装充氮保护的氮气的食品企业,要按照《批复》要求,积极准备申办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2015年3月1日起,未取得生产许可不得生产和使用。
二、在准备申证期间,该类企业对自制的氮气要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
》(GB29202-2012)全项检验,企业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可以生产和使用,检验不合格,立即停止生产使用。
三、各市局要对本辖区该类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告知企业相关文件精神,督促企业尽快对用于食品的自制氮气依标准进行全项检验,监督检查时,要查验其检验报告,严禁食品企业使用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的氮气。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