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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7号)

2014-09-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41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4〕67号【发布日期】 2014-07-2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14〕67号
【发布日期】 2014-07-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gov.cn/zwgk/gwgb/szfwj/jzbmd/201407/t20140731_1708632.html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需要,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和宏观调控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涉粮政策和惠农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粮食行政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乡镇粮食流通管理的必要性
  1998年以前,乡镇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由粮管所承担。随着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管所撤销,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不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在乡镇政府没有得到有效承接,服务体系出现断层,管理职能不明晰。不利于及时为种粮农民提供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市场信息,推广先进实用的安全储粮技术,满足农民减损增收的需求。也不利于新型农村经营体系的构建完善,粮食经纪人的培训管理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国家启动了粮食等农产品价格补贴试点,探索建立 “价补分离 ”的补贴制度。我省承担着组织实施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的改革任务,重点探索建立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销售价格参数数据库、测算办法和补贴发放机制,需要乡镇政府直接了解农民意愿,掌握企业诉求,为国家制定粮食宏观调控政策提供第一手数据和信息,为国家试点改革任务有效推进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因此,乡镇政府要在不额外增加行政编制的情况下,指定专(兼)职粮政员,协助粮食部门做好辖区内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工作。
  二、强化乡镇政府粮食行政管理任务
  乡镇政府是搞活粮食流通的组织者和推动者,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要突出强化以下几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信息服务。宣传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及购销政策,传递市场信息,指导农民适时售粮。普及放心粮油知识,指导人们安全饮食,科学消费。
  (二)收集基础数据资料。调查辖区粮食播种面积、生长状况、生产成本、受灾情况。估测粮食产量、农村留量、商品量及粮食品质等基础数据。掌握区域内口粮、种子、饲料、加工用粮等消费情况。
  (三)组织专业指导培训。掌握辖区内粮食经纪人的发展情况,开展农村经纪人培训,规范经营行为。了解农户储粮基本状况,传授科学储粮知识,推广先进的科学储粮技术和方法,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安全储粮。
  (四)协调抓好市场监管。监督收储企业落实国家粮食质价政策情况,掌握农民售粮动态、农户余粮数量,及时反映粮食收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跟踪企业监督检查处理意见、整改建议及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协助布设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组织救灾粮发放。
  三、完善乡镇政府粮食行政管理的保障措施
  各地要充分认识强化乡镇政府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人员配置。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要建立粮政员信息档案,定期调度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乡镇政府要加强与当地粮食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切实承担起辖区内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确保国家强农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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