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质监食发〔2007〕351号
【发布日期】 2007-08-22
【生效日期】 2007-09-01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aqi.gov.cn/sitegroup/lyj/html/2c288181302bfd9801302f7e844b0589/20110527154376155.html
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扩权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生产加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的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生产加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委托加工备案工作,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内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的具体事宜,并建立备案档案。
第四条 委托双方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涵盖所委托加工的产品;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时,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到双方企业所在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按照以下材料顺序装订,一式五份):
(一)《XXXX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食品企业用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企业用附件2;申请书可从河南食品质量安全网qs.haqi.gov.cn下载);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
(三)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若委托方有生产许可证也需提供);
(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携带原件核实。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方承担产品质量全部法律责任,合同有效期不超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五)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六)委托加工备案企业承诺书(可参考附件3)。
第六条 委托加工食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59条规定;委托加工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标注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90条规定。
第七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申请书上签署备案意见及有效期(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办理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
第九条 为便于管理,备案机关对企业备案予以编号。备案编号具体形式为:豫()食委备[ ]□□□。“()”为备案省辖市简称,“ [ ] ”为备案年份,“□□□”为备案序号。
第十条 从事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性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上半年和下半年《委托加工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4)。
第十二条 委托双方企业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为省辖市级,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为省级)全部办理同意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备案期满或者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委托加工事项等备案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原备案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委托生产,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委托和被委托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
(二)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
(三)未按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委托加工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
(四)被委托方擅自销售委托加工产品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办理备案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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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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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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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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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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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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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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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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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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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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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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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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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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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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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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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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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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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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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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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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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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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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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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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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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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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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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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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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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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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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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地)区(县) 乡(镇)路(街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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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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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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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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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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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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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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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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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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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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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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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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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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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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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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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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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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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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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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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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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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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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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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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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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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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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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产品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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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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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食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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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食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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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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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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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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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食品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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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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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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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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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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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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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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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企业所在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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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
备案编号:豫( )食委备[ ]□□□有效期至:年 月 日
经手人:
批准人:年月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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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企业所在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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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意见:
备案编号:豫( )食委备[ ]□□□有效期至:年 月 日
经手人:
批准人:年月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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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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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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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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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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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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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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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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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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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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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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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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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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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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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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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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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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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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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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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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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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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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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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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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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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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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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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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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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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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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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地)区(县) 乡(镇)路(街道)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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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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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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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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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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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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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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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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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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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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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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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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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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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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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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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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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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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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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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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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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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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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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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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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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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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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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合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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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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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产品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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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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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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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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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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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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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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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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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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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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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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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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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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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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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签字):年月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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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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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签字):年月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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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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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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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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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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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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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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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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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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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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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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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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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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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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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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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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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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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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