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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加工使用禽畜类产品及制品的紧急通知

2014-08-19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6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4-04-15【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dtfda.go
【发布单位】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4-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dtfda.gov.cn/showinfo.asp?infoid=419517387633&infotitle=%B9%D8%D3%DA%D1%CF%B2%E9%B2%CD%D2%FB%B7%FE%CE%F1%B5%A5%CE%BB%CE%A5%B9%E6%BC%D3%B9%A4%C7%DD%D0%F3%C0%E0%B2%FA%C6%B7%BC%B0%D6%C6%C6%B7%B5%C4%BD%F4%BC%B1%CD%A8%D6%AA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有效防控H7N9禽流感,市局决定在全市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违规加工使用禽畜类产品及制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大对加工经营场所的监管力度。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场所内决不允许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并且其加工经营场所必须距离圈养、宰杀区域在25m以上。
  二、加大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餐饮服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建立和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凭证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加大对具体操作行为的监管力度。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加工操作,坚决杜绝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特别是禽畜类产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必须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必须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必须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四、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上述要求的,要按 《食品安全法》 处罚上限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问题,随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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