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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府办发〔2014〕6号)

2014-08-11 辽源市人民政府 194 0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设立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核意见》(吉编行函〔2014〕7号),设立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将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职责划入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推动市直部门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进入政务大厅;对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三)负责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功能完善,设施齐备,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一站式”行政服务。
  (四)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业务规范化建设。
  (五)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规划工作。
  (六)组织、协调、督导进驻服务中心单位,依法公开、规范开展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七)协同相关部门依法对各单位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及办理流程进行审核、调整、规范、优化。
  (八)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管理、对外发布和公示。
  (九)科学管理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服务行为;组织、协调、落实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和代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
  (十一)负责受理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举报、投诉和咨询。
  (十二)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人事劳资、财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资产管理等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党务、政务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中心办公楼维修维护、“四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党、团组织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法规教育;负责中心精神文明创建、考勤考核、学习培训等工作。
  (二)政务公开科。
  负责全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等工作,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档案的归集;负责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和有关会务工作;承办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等工作。
  (三)督查科。
  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推动市直部门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进入政务大厅;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规划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指导、监督、协调县区服务中心、便民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务服务督查、投诉工作制度,受理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举报、投诉和咨询;负责对进驻单位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负责进驻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管理培训。
  (四)审批服务科(信息科)。
  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业务规范化建设;科学管理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服务行为;组织、协调、落实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投资项目的并联审批和代理服务工作;管理、维护全市行政审批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及电子政务应用数据交换平台;负责中心网络系统及其相关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和设备正常运行。
  四、人员编制
  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设在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整建制划入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再保留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所需行政编制从原设在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划转9名,从市直机动行政编制中划入6名;所需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从原辽源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划入。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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