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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大桶水严格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4〕10号)

2014-08-0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41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文号】 食药监电〔2014〕10号【发布日期】 2014-08-0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电〔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8-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总局今年第二季度组织了以大桶水为主的瓶(桶)装饮用水专项监督抽检,抽检结果显示,大桶水合格率较低,主要是菌落总数超标。为切实做好不合格样品的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不合格样品处置工作。对专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大桶水样品,要立即责令经营单位停止销售、封存问题产品;责令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召回问题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不合格大桶水生产企业监管。要责令不合格大桶水生产企业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原因未查明,整改未到位,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卫生条件、人员管理等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对不合格大桶水生产企业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重点检查水源情况、原辅材料、生产场所与设备设施、生产过程记录、出厂检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标签标识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对持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或抽检不合格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严格大桶水经营过程监管。要重点针对此次专项监督抽检中检出不合格大桶水的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经营条件或经营环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标准和要求,或经营超过保质期大桶水等问题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要监督经营者加强大桶水储存、运输管理,严禁将大桶水露天堆放、靠近热源,或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强化大桶水质量安全问题整治。要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8号)的要求,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大桶水生产企业的监管,全面组织开展大桶水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持续组织开展对大桶水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大桶水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严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生产加工大桶水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制售假冒伪劣大桶水的黑窝点、黑作坊。

  五、严格责任落实。要建立大桶水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原则落实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对处置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总局将组织对大桶水监管及不合格样品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通报,并安排异地抽检。

  六、严格处置结果报送。要高度重视不合格大桶水的处置工作的总结分析,请各省局于2014年8月20日前将本次大桶水专项监督抽检和总局2013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处置总体情况及每家企业的具体处置情况报送总局食监一司。

  联系方式:010-88331027,88331037

  邮箱地址:jinbo@cf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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