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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9号)

2014-08-01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219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文号】 食品整治办[2009]29号【发布日期】 200
【发布单位】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食品整治办[2009]29号
【发布日期】 2009-03-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卫监督发[2008]60号)规定和《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抽检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请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及分析评估报告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承担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方案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要求采样并将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要按时限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通报监督抽样单位。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办。
  联 系 人:李业鹏
  联系电话:010-87776913 传真:010-67711813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
  为做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抽检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职责分工
  各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报送抽检计划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
  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本系统抽检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及时组织培训和质量控制。
  二、重点食品
  乳及乳制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肉与肉制品、酒类、水产品、调味品。
  三、抽检要求
  (一)重点抽检项目。重点抽检项目为卫生部等九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第一、二批)或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
  2、如在销售领域采集则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地点应考虑“添加剂”可能用在的重点环节,即该类食品添加剂可能出现的各个监管环节如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等。
  5、样品的代表性还表现在样品来源于大、中、小企业。因此在不同监管领域样品采集时应考虑大中小三个层次(如大中小农场;大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小商场超市或集贸市场;大中小餐饮业等),每个层次至少采集10个样品,少于10个样品的,全部采集。
  (三)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四、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按附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和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附件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重点食品的抽检工作,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部分省份相关部门和检验机构开展国家专项抽检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抽检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结果汇总。
  (二)各有关部门对国家专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三)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抽检工作组织协调及结果上报。
  (四)具体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见附表1。
  二.样品采集要求
  1. 样品采集地点见附表1。
  2. 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采样地点覆盖省市县且不少于3家。水发水产品不少于5家。
  (2)在销售流通领域采集样品,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量:每个食品样品应采集2份,每份至少500g。其中一份送检验机构用于检验,一份留存采样机构用于复检(检验有异议时)。水发水产品中甲醛检验不复检,可以不留样。
  (5)样品保存:原料奶散装样品应混匀后用灭菌容器分装。水发产品用化学分析用容器分装。取样后在0-4℃条件下运输,并于18h内送到试验室,如果无冷藏条件应于采样后4h内检验。样品保存在-20℃条件。其他定型包装产品按照样品标签标示条件进行保存。
  (三)样品传递:采样机构应派专人于4月1日前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并按照检验规定完成样品的接收程序。
  (四)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五)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抽检经费。
  三、结果报送和判定
  (一)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不包括结果判定)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表2。
  (二)结果判定
  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于具有国家限量标准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并对违法产品进行查处。
  对于没有国家限量标准的项目,由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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