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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政策问答

   2014-07-31 农民日报9950
核心提示:上期政策导航,我们对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了解读,收到了很多农民朋友的反馈,他们提了一些关心的问题。本期,我们选

上期政策导航,我们对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政策进行了解读,收到了很多农民朋友的反馈,他们提了一些关心的问题。本期,我们选取几个问题进行回答。

问: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问: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雷竞技ap官网入口 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雷竞技ap官网入口 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提出将农民“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扩大到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

因此,从国办发〔2011〕9号文件下发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的,是否对其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应当尊重承包方的意愿。如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的问题时,可由村民会议议决。

问:对外出上学、务工农民返乡要求土地承包权利的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文件,对进城务工没有参加二轮延包、户口仍在农村的人员,在土地确权登记的时候回村要求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可以经过村民协商,通过机动地、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土地承包问题。没有在城市落户就业回原籍务农的大中专学生,原承包地发生变化的,应经过村民议决,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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