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4〕537号
【发布日期】 2014-07-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2425/node2426/userobject1ai41219.html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法〔2014〕537号
【发布日期】 2014-07-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2425/node2426/userobject1ai41219.html
各相关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201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审改办印发各部门实施。现将《目录》中涉及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沪府[2010]30号)的规定,行政机关拟增设行政审批,必须在实施前,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备案列入《目录》后方能实施;拟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应提出清理意见,向市审改办提出申请。对于未列入《目录》擅自实施审批的,本市监察部门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