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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

   2014-07-2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67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内政发〔2014〕58号【发布日期】 2014-05-21【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14〕58号
【发布日期】 2014-05-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zf/gkml/201405/t20140530_184461.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涉及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分级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承接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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