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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生〔2014〕524号)

   2014-07-18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4〕524号【发布日期】 2014-07-14【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生〔2014〕524号
【发布日期】 2014-07-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hfda.gov.cn/gb/node2/node3/node4/node2425/node2429/userobject1ai41065.html

各分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五部门公告)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五部门公告的精神,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和公告组织生产,规范产品配方和标识;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标准和公告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含铝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

  二、检查重点

  (一)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1.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赤藓红铝色淀、靛蓝铝色淀、亮蓝铝色淀、柠檬黄铝色淀、日落黄铝色淀、胭脂红铝色淀、诱惑红铝色淀等含铝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2.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为原料的复合膨松剂、复配着色剂等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五部门公告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涉及的食品生产企业

  1.膨化食品生产企业,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膨化食品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2.发酵面制品生产企业,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发酵面制品中使用硫酸铝钾、硫酸铝铵。

  3.从2014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面糊、油炸面制品、焙烤食品、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干酪、植脂末、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糖果、淀粉及淀粉类制品、食糖、餐桌调味料、香辛料、复合调味料、固体饮料、酵母及酵母类制品、方便米面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

  1.严格含铝食品添加剂产品标识监管,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自查,发现不符合五部门公告精神的必须立即整改。加强对含铝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督检查,所有含铝食品添加剂产品标注的使用范围不得包含膨化食品;含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注的使用范围不得包含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复合膨松剂应当按照GB25591-2010的规定包装标识上标示产品的铝含量。

  2.严格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原料监管,督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配方进行自查,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原料采购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3种物质为原料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二)严格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1.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五部门公告要求进行自查,并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检查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2.加强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并可对企业产品和原料抽样检验。严禁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3种物质为原料生产食品,严禁在膨化食品中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严禁在发酵面制品中添加硫酸铝钾或硫酸铝铵。

  3.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焙烤食品、油炸面制品等食品,确保产品中铝残留量符合标准限量要求。

  4.加大打击查处力度。高度重视检查、抽检或群众举报等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深入调查核实,严厉查处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食品或超范围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自2014年7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一)自查阶段(7月~8月)

  各区县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应向本辖区相关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宣传五部门公告精神,要求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配方、标签、说明书进行自查,要求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要求企业向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二)检查阶段(8月~9月)

  各区县分局、浦东市场监管局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并可对产品和原料抽样检验,严厉查处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发行为。

  市局执法总队组织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10月)

  各单位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对整治效果进行评估,研究下一步工作重点,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信息报送要求

  请各单位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将附件2及本次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各单位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涉及区域性、行业性的安全风险信息或重大违法行为要随时报送,对涉及其他地区、跨部门的信息要主动通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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