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2014-07-17 国家质检总局 194 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举报0 收藏0 打赏0 评论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手帮助| 信息发布规则| 版权隐私|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广告服务| 积分换礼| RSS订阅|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