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工商商[2014]13号
【发布日期】 2014-06-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zaic.org.cn/html/pageShow.jsp?id=7364&m=25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仁怀市、威宁县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相关规定,根据总局下发的《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驰名商标”使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清理生产、经营者违法使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行为,制止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构成的不正当竞争,使全省生产和经营者商标品牌意识进一步增强,商标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
二、时间安排
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0日
三、检查重点
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商场、超市等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及商品包装和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
四、重点地区
贵阳市、遵义市、仁怀市。
五、工作安排
(一)各县(市、区)局进行摸底排查与自查自纠。走访、了解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等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情况,掌握5月1日前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及商品包装,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填写驰名商标检查情况表(见附件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及商品包装,不再进入流通领域;开展对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县(市、区)局要于8月5日前将工作相关情况上报市(州)工商局。
(二)市(州)局进行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各市(州)工商局对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等生产、经营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及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所辖县(市、区)局的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复查和抽查。确保所属辖区内驰名商标持有人不发生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违法行为。各市(州)局于8月20日前上报本地区工作总结。
(三)省局进行抽查。
省局将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此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指导,做到跟踪服务。要深入各地驰名商 标企业和大型商场、超市宣传新《商标法》,开展商标行政指导,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发生。
(三)加强协调沟通,讲求行动实效。各地对驰名商标持 有人存在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依法监督、及时查处。对住所地不在本地区的省内驰名商标企业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移送其住所地县级工商部门查处;对省外驰名商标企业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报省局商标局协调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