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质监认发〔2014〕324号
【发布日期】 2014-06-1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mgzjj.gov.cn/news/2014/06/13/11702
各盟市质监局:
为提升我区食品农产品认证执法监管能力,强化认证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服务意识,确保食品农产品企业的质量安全。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2014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认注〔2014〕27号)要求,自治区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对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宣贯工作
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年155号)正式实施,各盟市局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涉及标志使用、转换认证等日期判定,依据《质检总局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执行。要进一步向有机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宣传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正确辨识有机产品方式,做好内蒙古民丰薯业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为2014年度自治区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项目单位验收前期工作。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是本辖区获得食品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备案工作;二是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保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及采取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措施;三是销售的获证食品农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有机产品认证
企业是否使用禁用物质现象,是否保存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机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机产品销售证使用情况;环境和产品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认证
认证机构尤其是外资认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实施认证活动;有无超过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产品范围开展认证的情况;认证机构审核人员现场审核是否到位、审核时间是否充足等。
(三)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认证机构是否存在HACCP认证与FSMS认证共用同一认证方案情况;认证机构审核员的审核深度和审核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四)清真食品相关认证。各盟市局应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 要求,配合当地食品安全办、民族工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重点查处未经批准开展清真食品认证,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国内设立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要依法取缔。
(五)认证标志、证书使用情况
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生产、销售)是否存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证书的行为;有机产品标志使用、产品销售范围、数量与认证数量一致性。
三、加强风险管控,实现监管联动
各盟市局要通过收集和分析媒体报道、消费者申投诉、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及时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风险信息进行排查、识别和反馈。要主动加强与食药监、雷竞技ap官网入口 、环保、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监管联动,对认证活动的监管信息及时向自治区局汇报;违法违规行为主体涉及异地企业的,应做好案件移交和协同查办、处置,提高监管效果。对涉及有机产品、清真食品认证活动等申投诉的,及时与自治区局取得联系。
四、及时总结,按时上报
各盟市局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检查具体时间,于2014年9月25日前将2014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总结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自治区局,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也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总结要以正式文件及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区局已将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计划,根据各单位的方案制定、检查实施、总结上报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成绩,同时对各单位检查工作总体情况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
请各盟市局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局整体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日常监管工作。
1、请各盟市局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作为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并于6月20日前将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发送至nmgrzpsc@163.com。
2、各盟市局在食品农产品认证日常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可随时报送自治区局。
联 系 人:张瑞、赵慧。
联系电话:0471-3255520,3255567
传 真:0471-3255568
电子邮件:nmgrzps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