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结津南区两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上诉案件,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相似,均是在自制食品中添加亚硝酸钠后销售,致使食物中的亚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致人中毒。
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个体经营凉拌菜加工和销售。为延长凉拌菜的存放期限,杨某明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已明确禁止在凉拌食品中添加亚硝酸钠,使用亚硝酸钠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依然将亚硝酸钠加入凉拌菜中对外销售,致多名被害人食用后食物中毒,出现昏迷、口唇青紫、手部青紫、呕吐等症状。2013年12月17日,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遂生效。
另一被告人杨某在自制烧鸡、鸡爪、鸡翅尖、鸡杂、羊杂等熟食过程中,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致使2岁男童食用后中毒。经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