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2013年7月26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对位于闵行区龙柏街道黄桦路271号由周华明实际经营的上海市闵行区龙柏辰鼎鸡店进行检查,现场对该店用于制作麻辣烫用的汤料、调味料、辣油等9种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实验室检测,麻辣烫料、酱汁、辣油中被检出含有罂粟碱、吗啡及那可丁成分。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随即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进行刑事立案调查。经查明,周华明于2013年4月至7月期间,在其经营的上海市闵行区龙柏辰鼎鸡店内,在麻辣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籽,并用该汤料加工成麻辣烫销售给顾客食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对该店因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相关食品82.8公斤,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周华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