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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法治食药监管部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冀食药监法〔2014〕158号)

   2014-04-29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9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法〔2014〕158号【发布日期】 2014-04-24【生效日期】【效力】【备
【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法〔2014〕158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216/49180.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食药监管部门建设的意见》已经2014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法治食药监部门建设的意见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法治食药监部门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个中心任务,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着力点,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把法治要求贯彻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总体目标:
 
  ——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备,决策质量明显提高。  ——食品药品各项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符合监管工作需要,符合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食品药品监管更加公平、公正,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健全,执法责任制得到全面推行,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强化,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法制机构不断健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种矛盾。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法治食药监部门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3.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班子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4.推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依法办事出实绩的优秀干部,把认真学法、真心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作为选拔干部、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
 
  5.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食品药品法治建设方面的“总协调、总牵头、总督办”的作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努力当好本单位领导在食品药品法治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在食品药品法治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职责。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重点解决市、县两级法制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使法制机构规格、编制、经费保障和人员法律素养等与其承担职责和任务相适应。重视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加强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为法制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6.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省局举办的学习培训,要逐步提高依法行政知识在教学内容中的比重;市县局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轮训,及时组织有关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上岗培训、定期轮训等方式,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监管及行政执法中突出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制度建设,为法治食药监部门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7.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涉及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对社会高度关注、执法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立规项目,要作为工作重点,争取尽早制定出台。涉及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相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8.增强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立法,完善公众参与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建设的机制,丰富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形式,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使规章制度能够准确反映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省局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积极探索开展制度建设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  9.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或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书面报备及电子报备工作,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四、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决策规则
 
  10.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加强行政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实情,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做好决策前方案拟定和选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11.建立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完善行政决策内部规则。 对一般性工作事项和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合理界定。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程序和结果应当公开。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他人有利害关系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五、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12.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职权法定意识,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程序制度,没有法律规定不得作出影响或增加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或义务,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随意授权,不得越权执法。严肃查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随意处罚的违法行为。
 
  13.规范执法程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等登记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集体决定等行政处罚程序,完善对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程序,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管辖和移送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14.规范执法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局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细化量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平等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平等追究法律责任。要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依据、权限、责任和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结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示。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
 
  15.规范执法主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取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强化执法证件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六、强化执法监督问责,增强执法监督效能
 
  16.全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有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监督工作,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要合理确定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断强化案件核审、集体讨论等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将评议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长效机制。
 
  17.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有关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8.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
 
  19.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更加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20.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深入推进12331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不断扩大12331投诉举报网络的覆盖面,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依法告知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和社会稳定。
 
  21.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专用设施,增加行政复议专项经费。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2.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及专业咨询。有条件的或者案件较多的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保障。
 
  23.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制度。畅通全系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处理工作责任制,完善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做到有登记、有处理、有结果、有反馈,对于上级交办的事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实行假劣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建立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建立假劣食品药品信息通报制度。
 
  八、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24.建立加快推进法治食药监部门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法治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核,考核指标纳入部门的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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