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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27号)

   2014-04-2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9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27号【发布日期】 2014-02-14【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27号
【发布日期】 2014-02-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春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将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具有就餐人数多、人群敏感等特点,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认真排查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二、组织各类学校认真开展自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督促行政区域内各类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排查风险隐患,严防食物中毒发生。自查情况要上报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自查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重点监督检查。
 
  三、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中小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特别是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为重点,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于2013年发生过集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要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是否执行到位,人员健康管理是否严格,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加强整改工作落实,于2014年4月20日前将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二司。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抽查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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