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工商标〔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zj.gov.cn/art/2014/4/17/art_14348_143801.html
【发布文号】 浙工商标〔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4-1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zj.gov.cn/art/2014/4/17/art_14348_143801.html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三年有效期满(2011年度认定和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2013年度暂缓延续确认的商标。
二、企业申请材料
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证明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申请人除按要求如实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或《浙江省著名商标2013年度暂缓延续确认2014年延续确认申请表》外,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近三年申报商标持续使用证明材料(以图片或电子版形式举例证明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物、发票、合同或广告宣传等材料,并标明使用年份)。
2.申报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近3年销售收入、净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数据证明材料(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或者税务、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关的证明复印件)。
3.有下列变更或更换情况的,应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复印件):
(1)申请人与原认定的商标所有人名称、地址有变化的;
(2)申请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有变更、续展情形的;
(3)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因国际分类发生调整,与原认定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4)申请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图形文字有改变的。
4.对申请人企业整体转让,申请人与原认定商标所有人不具有关联性,属两个独立法人企业,或申请延续商标标识与原认定商标标识已整体改变(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无关联性),或申请延续商品范围、服务项目与原认定商标均不相同的,应按新认定程序提出申请。
5.企业近三年商标品牌运作简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有数据与实例,文字精练、简明扼要)。其中对2013年暂缓延续今年重新申报的商标,申请人应着重针对2013年被暂缓的问题,分析原因,说明已实施的整改措施。
(二)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仍要继续申报的,各市工商局经严格初审还要推荐的,这类企业应阐述特别申报的详细理由并如实提供相关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
1.申请企业年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同时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的;
2.新申请延续确认企业申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被检产品有质量问题的;
3.新申请延续确认企业近三年因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依法处罚(正在接受处罚)或存在社会责任等方面不良记录的。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应按要求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1)或《2013年度暂缓延续2014年申请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2)(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http://www.zjaic.gov.cn)或浙江商标网(www.zjta.cn)下载),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于2014年5月10日前向所在市、县(市、区)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由省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完备、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后于2014年 6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局。
(三)各市工商局按照《条例》规定,对县(市、区)工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负责统一向当地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局签署意见,连同下列材料于2014年7月10 日前通过OA系统上报省局(电子稿与书式一并报送);义乌市工商局可以参照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
1.市工商局以局行文形式上报2014年度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初审推荐报告;
2.申报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电子与书式各一份);
3.各市2014年度申报延续确认浙江省著名商标初审汇总、分类表(附件3-附件6)。
各市工商局要严把审查质量关,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在审查中发现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要及时查明并核实情况,逐一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建议;对确需延续确认的,必须详细说明理由,并专题书面报告省局。对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应查明原因如实填报;对提出暂缓申报的,视为未申报,省局将不予延续确认。对2013年暂缓延续今年再次申报的商标所指商品在暂缓期间有质量问题或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依法处罚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有不良记录的,省局将不予延续确认。对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局将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市局审查没有发现而省局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或者市局发现问题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省局将予以通报。
工作中遇到问题和不明事项请及时与省局联系。省局联系人:商标处张维,联系电话:0571-89767041,传真:0571-88385246。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