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济南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餐饮〔2014〕14号
【发布日期】 2014-02-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nfda.gov.cn/message/templet/messageDisplayAction.do?messageId=000215000487
【发布文号】 济食药监餐饮〔2014〕14号
【发布日期】 2014-02-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nfda.gov.cn/message/templet/messageDisplayAction.do?messageId=000215000487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教育(教体)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2014年春季学校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控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定于2月17日—28日对全市学校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学校食堂和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方案另行印发)。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督促辖区内各类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餐饮安全季度检查制度,对辖区内学校食堂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等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指导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对假期后重新使用的餐饮具等做好清洗消毒,对仓库进行及时清理。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对检查发现软硬件条件不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学校食堂,要督促其尽快整改并及时追踪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情况和学校周边小饭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全面检查。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集体配餐监管工作的通知》(济食药监〔2012〕199号)要求,扎实做好学校配餐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学生小饭桌登记管理工作,并在学校门前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四、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加大对师生餐饮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倡导合理饮食、健康饮食,防止返校学生因水土不服等因素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请各单位于3月5日前,将春季学校食品安全检查情况分别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和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处
联系电话:66603617
邮 箱:jnfda@163.com
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联系电话:66608030
邮 箱:sjyjtwy@sina.com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济南市教育局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