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金骏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金骏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告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桐木茶叶公司为此提出复审申请,称“金骏眉”是“武夷红茶”中“奇红”的品种之一,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和生产工艺,若允许其注册,将损害公共利益,故请求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院认为,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该商品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认定“金骏眉”为茶等商品的法定通用名称,也不能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金骏眉”属于茶等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二审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复审裁定。
法官表示,该案提醒企业在推出新产品的同时,一定要强化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品牌的通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