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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五指毛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

2014-04-08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 127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发布日期】 2014-03-1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14〕205号
【发布日期】 2014-03-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将“五指毛桃”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请示》(粤卫〔2013〕69号)收悉。经研究,根据 《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同意你们将五指毛桃(桑科榕属的粗叶榕,拉丁学名Ficus hirta Vahl)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的意见。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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