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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元月饼券未换购意外烧毁 一审哈根达斯被判赔5万

2014-04-02 北京晨报 185 0
核心提示:  200张月饼券因车辆自燃被烧毁,而哈根达斯拒绝调换新券及兑换月饼,北京某商贸公司将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
  200张月饼券因车辆自燃被烧毁,而哈根达斯拒绝调换新券及兑换月饼,北京某商贸公司将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后哈根达斯不服一审判赔5万元的结果,提出上诉。近日,这起由月饼引发的纠纷案在三中院进行审理。

  买家:

  部分月饼券 仍可识别

  2012年9月5日,北京某商贸公司花7万余元从哈根达斯代理商处购买了哈根达斯月饼提领券200余张,不料次日该商贸公司派车领券途中,汽车发生自燃事故。经消防部门奋力抢救,最终还是造成月饼提领券不同程度毁损。商贸公司向哈根达斯及其代理商提出调换受损提领券以及兑换相应商品的要求,双方经多次沟通始终未果。于是商贸公司一纸诉状将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无法兑换月饼礼盒的经济损失7万余元。

  一审中,双方在法庭的见证下对烧毁粘连的月饼提领券进行一一剥离。经过审理,法院对于从外观形态上符合哈根达斯月饼提领券的图样、形式,即能辨别的部分月饼提领券予以认定,对于其余完全不能辨别的则没有认可,最终判决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赔偿商贸公司损失5万余元。

  卖家:

  只认条形码 毁损自负

  因不服一审判决,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向三中院提起上诉。哈根达斯认为,首先,月饼提领券上明确告知“此券如有毁损涂改,即作废无效(条形码处,小心勿折)”、“不记名、不挂失”、“兑换时间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因此双方之间属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商贸公司在行使债权时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提领券毁损后,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已同意对可辨认条形码的月饼提领券进行月饼交付,但遭到对方拒绝,商贸公司应自行承担该损失。

  其次,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须根据月饼提领券上的条形码才能核实是否被使用过,现由于商贸公司保管不善导致提取物的单证毁损,责任应由商贸公司承担。

  最后,兑换券的毁损是汽车自燃引起,应认定汽车自燃的责任方,由其承担月饼提领券无法使用的损失,而非哈根达斯北京分公司。

  目前,该案正在三中院进一步审理中。(晨报记者 彭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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