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在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经营一家果树技术服务中心,多年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农药销售工作,在明知“神农丹”(学名:5%涕灭威颗粒剂)是一种剧毒农药,禁止应用于蔬菜和瓜果培植,却因姜农需求,为多挣钱,违反潍坊地区禁止销售要求,私自销售。从2006年起,周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购进“神农丹”销售给周边的农资超市和种植大姜的农民,于2013年案发前经营数额已达10万余元。
本案另外三被告赵某录、赵某水、董某某为了片面追求生姜产量,在明知“神农丹”为剧毒农药的情况下,从周某某处购进“神农丹”,将其用于生姜种植。经权威部门检测,上述三被告姜地种植的生姜中涕灭威(商品名:神农丹)残留量严重超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经营的果树技术服务中心并未申办理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却私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且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而被告人赵某录、赵某水、董某某三人明知“神农丹”不能用于生姜种植,却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罔顾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在生姜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神农丹”,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所种植的生姜已全部铲除,未持续造成恶劣后果,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