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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烤鱼片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郑质监食发〔2014〕5号)

   2014-03-29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95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 郑质监食发〔2014〕5号【发布日期】 2014-02-19【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
【发布单位】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郑质监食发〔2014〕5号
【发布日期】 2014-02-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zz.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40303160014509.html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省局转发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烤鱼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请各县(市)、区局加强对辖区内的烤鱼片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开展烤鱼片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对辖区内烤鱼片(包括鱼干干制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烤鱼片原料进厂把关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河豚(鲀)鱼(包括怀氏兔头鲀、暗纹东方鲀、克氏兔头鲀、红鳍东方鲀、黄鳍东方鲀、南澳凹鼻鲀等)加工烤鱼片违规行为,食品标签是否符合标注标准,必要时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二、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明确告知企业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生产加工河豚鱼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2]847号)规定要求,禁止使用河豚(鲀)鱼原料加工烤鱼片等食品。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标签标注,加强烤鱼片的出厂检验,杜绝使用原料来源不明、鱼种不清以及不合格原料加工烤鱼片等食品。
 
  三、加大违法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发现企业生产的烤鱼片含河豚(鲀)毒素或者使用河豚(鲀)鱼为原料加工烤鱼片的,要立即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区局要立即开展抽样工作,对原料来源不明的烤鱼片实施抽样,样品送省质检院检验。
 
  五、请各县(市)、区局将监督检查情况于3月10日前报送市局食品处。同时报送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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