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8岁的丁某于2005年开始从事餐饮业,后在黄石市京华路经营“红秀香辣蟹”酒店。2012年4月初,丁某经一位卖草药的摊贩推荐购买了一斤“千里香”准备用来制作火锅底料。当他将“千里香”拿去碾成粉末时,有人告诉他这是罂粟籽,但他仍将“千里香”与其他原材料一起制作成20余斤火锅底料,并加入火锅中供顾客食用。
2012年4月11日,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店使用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调查,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在采样的火锅底料中检验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英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成分。
同年8月8日,丁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当日,丁某被刑拘。
2013年11月4日,下陆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丁某明知罂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质,在其制作配料时仍掺入其中,并将掺有该配料的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有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或进入酒店接触店内厨师;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此后,检方提出抗诉,称丁某犯罪情节严重,应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虽有自首情节,但对其适用缓刑不当。
黄石市中院二审认为,丁某的行为不属于长时间、大量进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涉案销售金额约10万元未扣除其他菜品及酒水饮料的销售额,其没有《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故对检方抗诉意见不予支持,因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