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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分类的通知(桂食药办〔2014〕8号)

   2014-03-27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92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2014〕8号【发布日期】 2014-01-16【生效日期】【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1-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ypjd/1144531.html
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窗口)、机关党委,驻局监察室,局认证审评中心:
 
  为贯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号)有关规定,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部署应用全区标准化行政审批目录库及新版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的通知》有关要求,方便企业申请办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的承接工作,切实做好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过渡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结合工作流程实际,经研究,现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分类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另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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