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稽〔2012〕104号
【发布日期】 2012-04-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2/04/11388.html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稽〔2012〕104号
【发布日期】 2012-04-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2/04/11388.html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整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83号),决定对标识为“寿世宝元牌冬虫夏草胶囊(原名:冬虫夏草长生胶囊)”(保健食品证件持有者:湖北省永恒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首乌抗衰宝(袋泡茶+胶囊)(原名:乌发养颜茶)”(保健食品证件持有者:北京爱丽丝保健品有限公司)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暂停销售。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二、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上述产品违法广告的监测,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广告原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
三、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或电视光盘)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省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辖区内销售。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