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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

2014-03-18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6 0
核心提示:  湖北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符合本基本条件的要求。  1原辅料管理  采购的原料、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
  湖北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符合本基本条件的要求。
  1 原辅料管理
  采购的原料、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1.1 原料
  应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1.2 辅料(添加物质)
  对辅料实行动态备案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用途、用量等使用情况到本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1.3 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情况。
  1.4 生产加工用水
  生产加工食品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1.5 原辅料记录和台帐
  应保存采购的原辅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凭证,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2 生产加工场所
  2.1 场所环境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生产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害虫孳生;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2 生产区
  2.2.1 地面
  应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铺设。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
  2.2.2 门窗
  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
  2.2.3 墙壁
  应平整、光洁,无脱落。主要生产和包装场地宜用瓷砖或其它无毒防腐材料装修。
  2.2.4 屋顶
  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
  2.2.5 卫生设施
  应在生产区进口处设置水冲式洗手设施,专用的洗涤消毒、干手用品齐备。
  2.2.6 其它
  生产区应采光、通风良好;生产工艺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
  3 生产加工设施及工具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加工设施和工具。
  凡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4 生产加工卫生管理
  4.1 卫生管理制度
  应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职责,确定管理、工作内容,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2 人员卫生管理
  4.2.1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具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
  4.2.2 凡出现黄疸、腹泻、呕吐、发热、可见感染的皮肤损伤、耳眼鼻溢液等症状者,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2.3 从事食品成品包装的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
  在工作前、便后及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洗净双手。
  4.3 生产加工设施、工具卫生管理
  应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
  应对洗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
  4.4 污水污物、除虫灭害管理
  4.4.1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排污设施及时排出生产现场,并做适当处理,在排污出口处设置网罩,防止鼠害。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物应置于带盖的专用容器中,做到班产班清,并定期对容器清洗、消毒。
  4.4.2 应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聚集和孳生。
  除虫灭害药剂应专柜存放、专管专用、正确使用,防止二次污染。
  5 产品包装、标识、检验、储运、销售
  5.1 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或盛装容器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盛装产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洁消毒,储运时,应有妥善的密封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应保存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5.2 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真实,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以及配料清单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标明经允许销售的区域范围。
  5.3 产品检验
  应当对出厂产品的标识、感官、商品量等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方能销售。
  5.4 产品储运
  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原辅料、成品储存场地,储存物须离地离墙,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措施。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
  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贮混运。
  5.5 产品销售
  应保存产品销售凭证,建立产品销售台帐。
  产品只在承诺的限定区域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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