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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和巡查规定的通知(皖质办函〔2008〕92号)

2014-03-18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33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 皖质办函〔2008〕92号【发布日期】 2008-05-0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htt
【发布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皖质办函〔2008〕92号
【发布日期】 2008-05-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ahqi.gov.cn/showsearch.html?tid=6942
各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仍按《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与分类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
  安徽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符合本基本条件的要求。
  1 原辅料管理
  采购的原料、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1.1 原料
  应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1.2 辅料(添加物质)
  对辅料实行动态备案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到本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1.3 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情况。
  1.4 生产加工用水
  生产加工食品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1.5 原辅料记录和台帐
  应保存采购的原辅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凭证,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2 生产加工场所
  2.1 场所环境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生产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害虫孳生;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2 生产区
  2.2.1 地面
  应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铺设。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
  2.2.2 门窗
  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
  2.2.3 墙壁
  应平整、光洁,无脱落。主要生产和包装场地宜用瓷砖或其它无毒防腐材料装修。
  2.2.4 屋顶
  应表面光洁,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
  2.2.5 卫生设施
  应在生产区进口处设置水冲式洗手设施,专用的洗涤消毒、干手用品齐备。
  2.2.6 其它
  生产区应采光、通风良好;生产工艺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
  3 生产加工设施及工具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加工设施和工具。
  凡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4 生产加工卫生管理
  4.1 卫生管理制度
  应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职责,确定管理、工作内容,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2 人员卫生管理
  4.2.1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4.2.2 应对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凡出现黄疸、腹泻、呕吐、发热、可见感染的皮肤损伤、耳眼鼻溢液等症状者,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2.3 从事食品成品包装的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
  在工作前、便后及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洗净双手。
  4.3 生产加工设施、工具卫生管理
  应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
  应对洗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
  4.4 污水污物、除虫灭害管理
  4.4.1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排污设施及时排出生产现场,并做适当处理,在排污出口处设置网罩,防止鼠害。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物应置于带盖的专用容器中,做到班产班清,并定期对容器清洗、消毒。
  4.4.2 应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聚集和孳生。
  除虫灭害药剂应专管专用、正确使用,防止二次污染。
  5 产品包装、标识、检验、储运、销售
  5.1 产品包装
  有包装产品应使用简单包装,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应保存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5.2 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真实,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以及配料清单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标明经允许销售的区域范围。
  5.3 产品检验
  应当对出厂产品的标识、感官、商品量等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方能销售。
  5.4 产品储运
  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原辅料、成品储存场地,储存物须离地离墙,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措施。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
  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贮混运。
  5.5 产品销售
  应保存产品销售凭证,建立产品销售台帐。
  产品只在承诺的限定区域内销售。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巡查规定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统一、规范巡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巡查对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不含现做现卖)。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食品产业状况,结合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对允许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做出限制。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均纳入巡查范围。
  对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全或两者全无的食品生产加工者,要按规定以书面形式督促其尽快申领。对经整改后已具备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要及时纳入小作坊监管,开展巡查;对拒绝申领或者申领不到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要责令停产,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报地方政府。
  二、巡查内容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的规定,结合小作坊特点,日常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点项目
  1、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
  2、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进货台帐、索证索票、食品添加物质、回收食品、非食品原料);
  3、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关键生产工序;
  4、产品包装及标识;
  5、产品销售台帐;
  6、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一般项目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产品出厂检验;
  3、产品标准;
  4、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5、从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
  三、巡查方法
  (一) 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检查。对照《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对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设施及工具、生产加工卫生管理逐一进行符合性检查。
  (二)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现场检查原辅材料仓库内库存和生产现场正在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查阅原辅材料进货台帐、索证索票和验收证明材料,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登记备案表,回收食品登记销毁记录。全面掌握对原辅材料是否进行进货把关,是否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有无使用非食品原料、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情况。
  (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关键生产工序的检查。按小作坊提供的工艺流程和配方,检查是否按照工艺和配方进行生产,是否对关键加工工序及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四)产品包装及标识的检查。检查库存及使用的包装物,产品包装的标识标注。掌握是否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包装容器和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容器和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是否选用获证产品;是否保存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产品标识标注是否真实,有无冒用质量标志情况,是否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以及配料清单等基本信息,是否标明经允许销售的区域范围。
  (五)产品销售台帐的检查。检查销售台帐和销售票据,与原辅材料使用记录和生产记录核对产品数量,与承诺书和产品标识核对销售区域。掌握是否全面、正式记录了销售数量、销售区域,有无超限定区域销售情况。
  (六)对已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检查。针对以往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是否已经整改,是否采取了改进措施。
  (七)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检查。查阅小作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原件,现场查看公示栏。掌握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是否与实际生产经营范围保持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公开悬挂承诺书、有效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国务院503号令的相关内容,建立“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公示栏”。
  (八)对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查。查阅已入库待销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掌握是否对出厂产品的感官、净含量和标签标识等指标进行检验,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委托检验报告或监督抽查报告。
  (九)对产品标准的检查。查阅标准文本。掌握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有效标准,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到期的产品标准是否办理复审,小作坊业主或管理人员是否理解标准基本内容和主要要求。
  (十)对计量器具、特种设备的检查。检查小作坊使用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查阅相关检定和检验证书。掌握在用的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检定、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验、检验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操作人员是否有操作证。
  (十一)对从业人员资质和培训情况的检查。检查从业人员在岗名单及其健康证明,询问有关培训学习情况。掌握生产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小作坊业主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了解质监部门对小作坊的监管规定、国务院503号令的基本内容、以原辅材料使用台账、索证索票和产品供销台账为主的有关管理制度、QS制度的基本知识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要求。
  四、巡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巡查计划
  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小作坊的具体数量和生产品种、生产周期和生产时间等,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划分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员,制定巡查计划。
  2、对每一个小作坊的巡查每年不少于2次。巡查总次数和巡查时间要覆盖小作坊生产季节和生产时间。
  3、要根据小作坊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计划。
  (二)组织开展巡查
  1、巡查前的准备
  查阅被巡查小作坊质量档案,掌握其生产季节、生产时间以及产品品种、允许的销售范围、业主参加培训情况、需要的基本生产条件、出厂检验实施情况、上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等基本信息。
  ???拟出检查提纲,准备巡查记录表格和执法文书。
  需抽样检查的产品事先了解抽样的方法和数量。
  2、现场检查
  巡查时有小作坊业主或指定代表在场,根据巡查规定的内容和巡查提纲逐项检查。对上次巡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重点检查。需抽样检查的产品按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3、巡查记录
  巡查时要制作巡查记录,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经小作坊业主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巡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小作坊留存,一份监管部门留存。
  巡查中发现存在巡查记录表所列内容以外的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巡查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巡查记录中。
  4、整改通知
  能够现场整改的一般问题当场要求小作坊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取证。发现重大问题可责令企业停产,并立即报告。
  5、归档
  按照“一企三档”原则,所有巡查记录要归档保存。纸质档案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小作坊档案,一份存入监管部门纸质档案;并在巡查完成后2日内,将巡查记录录入食品(产品)安全监管系统。
  (三)巡查结果的后处理
  巡查的后处理工作,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1、对不符合《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后仍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收回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依法实施无证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2、对出厂产品未在包装上标明允许销售的区域的,以及超出限定范围销售的,一律按照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3、对有使用非食用原料、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4、对未建立或记录原辅材料进货台帐、产品销售台帐,以及存在其他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在处罚的同时,要指导、帮扶小作坊进行整改,整改到期要及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不合格的应进行新一轮的整改。
  6、根据巡查掌握的信息,积极鼓励小作坊采取改造提高,联合做大等形式,规范发展。充分发挥质监部门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帮助小作坊提升质量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必备生产条件,推动小作坊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转化。
  7、后处理的相关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并及时录入食品(产品)安全监管系统。
  (四)巡查工作总结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巡查计划执行情况、巡查要求落实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每年要对全年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成效,查找问题,部署安排下一年度巡查工作。
  五、监管人员要求
  (一)对小作坊实施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巡查人员需经过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安徽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关标准。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参加。
  (二)巡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质检总局“五公开、十不准”和“八严禁”的规定,严格遵守质量技术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三)巡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巡查周期和巡查内容巡查到位并规范填写巡查记录。
  (四)巡查人员必须对属于小作坊秘密的生产工艺和配方保密。
  六、责任追究
  对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巡查不到位,处理不到位,导致责任区内发生区域性、规模性制假活动的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执法打假责任规定(试行)》及《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切实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一)巡查应与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承诺书年度报告更换、回访等日常监管措施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监管成效。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规定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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