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周翔购买的铁观音茶叶包装上,标识内容与实际不符。法院审理后,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判令商家对顾客作出双倍赔偿。
2010年4月12日,周翔在某公司购买了8盒观音王茶叶,共计花费3840元。但因口感比之前购买的同等价位的茶要差一点,于是,周翔找出包装盒,仔细地看了几遍。
包装袋上仅有铁观音等标识,而外包装盒正面写有观音王、中国·安溪字样,其背面有用不干胶粘贴的产品标识,上面标有卫生许可证及质量安全标识,以及“萧山食品产字(2003)0094号”、“生产商: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等内容。周翔认为茶叶有问题,第二天找到销售茶叶的某公司讨说法,但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周翔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周翔对茶叶包装上的生产商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产生怀疑。据他了解,铁观音多为福建等地生产。于是,周翔特意到杭州调查。
2011年3月14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出具《关于举报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问题的回复》中称,“经该公司鉴别,不是该公司生产,且该厂家不生产铁观音。”同年3月15日,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出具《关于“卫生许可证号”查询信访函的回复》中称,周翔购买的这几盒铁观音上标注的卫生许可证是伪造的。
2012年9月,周翔将销售该“铁观音”的某公司告上法院。
对于标识问题,该公司辩称,他们出售的茶叶并非假冒产品,有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标准,仅是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福建安溪县某茶厂的标签,错贴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的标签。该公司认为,他们出售的是铁观音,而消费者需要购买的也是铁观音,消费者没有受到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损害。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卖方公司在其产品标识上对生产商表述为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与实际生产商福建安溪县某茶厂不一,且将不真实存在的生产许可证号印制在产品标识上。周翔通过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标识,认定本案铁观音茶叶是通过特定生产商杭州某茶叶有限公司采取特定生产工艺而出品。所以,被告公司主张没有必要仿冒杭州某茶厂,而这种冒用也达不到任何误导和提高品牌品质、价格目的的主张,因与消费者信赖产品标识记载内容而消费相悖,不能成立。但周翔诉称上述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有毒食品,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要求按照有毒食品10倍赔偿的诉请,不应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某公司赔偿周翔茶叶损失3840元及赔偿金384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理由不成立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