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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4〕18号)

   2014-03-17 厦门市人民政府9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4〕18号【发布日期】 2014-01-2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1-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sqswj/xm/201402/t20140217_699062.htm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防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有关单位要加大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力度,针对风险较大的食品药品及场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及质量安全抽检,提高监管覆盖率,消灭监管盲点,切实保障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期间,市、区食安办要牵头,继续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既定部署做好有关工作,继续抓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工作脱节现象。各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职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认真排查、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防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
 
  为防止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力度,要加强对节日消费量大的蔬菜、肉类、水果、粮油、水产品、乳制品、酒类等食品的质量监测和市场巡查,严防伪劣食品、变质食品、三无食品、不合格食品和假劣药品流入市场。要加强火车站、汽车站、水运码头、农村、学校、城乡结合部和旅游景区等区域的餐饮单位(餐馆酒家、小吃店、农家乐等)、食品商店、小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检查,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安全、欢乐、祥和的节日。
 
  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值守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举报投诉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节日期间来信、来访、来电得到及时处置。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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