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3年1月,被告人詹某、蒋某、邵某3人在周某的指使下,未经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下,使用拉菲传奇、波尔多等干红制造假冒奔富(Penfolds)红酒。
宜兴法院调查发现,詹某等人已经形成了较为专业的制售假冒高端红酒流水线。首先由周某从北京、山东等地采购、印制"奔富"等高端品牌红酒的空瓶、包装、商标等原料,运送至宜兴后,再由詹某与蒋、邵三人将周某从网上购买的低端拉菲传奇、波多尔等红酒,倒入假冒的奔富牌红酒的空酒瓶中,经过盖盖、打码、贴商标等包装程序,这些成品最终运送至上海,由周某接货负责销售。
2013年10月21日,宜兴市公安局突袭制假所在地,现场查获1564瓶未发出的假冒红酒。经过价格认证中心对奔富牌红酒的价格鉴证,市场价值达88万余元。经审讯,詹某等供认他们已经运送出300箱,每箱6瓶。其中大多数是奔富牌红酒,少量其他品牌。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某另案处理。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邵某、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葡萄酒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