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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吴刚副市长对2013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的通知(渝食安办〔2013〕21号)

   2013-09-18 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930
核心提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负起维护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发生制售假劣食品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重点对象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渝食安办〔2013〕21号
【发布日期】 2013-09-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cqwsj.gov.cn/zfxxgk/zcgw/spzh/2013-9/11947.html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部门:
 
  9月11日,吴刚副市长在视察我市中秋节月饼市场时,就全市中秋、国庆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负起维护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的重要职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针对节假日期间容易发生制售假劣食品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重点对象,加大对节日消费较多的食品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诚信自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科学果断处置,主动召回产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
 
  三、宣传引导,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常识、食品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举报线索、发放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全民参与。
 
  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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