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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办理指南(暂行)

2013-09-17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1 0
核心提示: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两份,建议中文使用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内容准确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资料(包括复印件,复印件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应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如无企业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应按指印确认。
【发布单位】 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dfda.gov.cn/typenews.asp?id=913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受理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
  三、受理事项
  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意见表的申办、变更。
  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经营条件
  1、具有经营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和经过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具有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3、具有保健食品经营销售、储存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
  4、具有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经营用工具、容器和设备;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经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提交资料
  (一)申办经营审核应提交材料
  1、《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审核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或租房协议等);
  5、经营场所周围25米环境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
  6、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
  7、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
  9、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目录;
  10、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营审核变更应提交材料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或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申请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按照申办经营审核要求提交材料,与原申请材料相同的,可不重复提供。
  六、提交资料要求
  申报企业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填表和整理申报材料之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及办理指南。
  申请人应当提供打印的申请表,不需申明的事项注明“无”,不得空项。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两份,建议中文使用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所有外文均应译为规范中文,内容准确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资料(包括复印件,复印件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应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如无企业印章的,法定代表人应按指印确认。
  申报资料按本办理指南“提交资料”顺序排列。
  1、申请表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全称填写,不能填写企业简称;
  (2)经营地址:按实际地址填写,地址应详实,写明门牌号码;
  (3)注册地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地址,全称填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人填写;
  (5)经济性质: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类型填写;
  (6)经营面积:保健食品经营区域的面积;
  (7)从业人员数:按直接从事保健食品经营销售的实际人数填写(不含财会人员、门卫保安人员、机修工人等);
  (8)邮编: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9)电话:方便联系的常用的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
  (10)传真:填写方便联系的常用的传真电话号码;
  (11)申请审核项目:按照“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保健食品批发兼零售”填写;
  (12)申报企业盖章和签署日期: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如果没有公章,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按指印以示确认;填报日期:填写实际申报的日期,要求标出年月日;
  (1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和签署日期: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亲自签名和签署日期;
  (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果无其他事项要说明的在此栏目内填写“无”字。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申报经营审核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提交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租赁的应提交出租方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5、 经营场所周围25米环境图和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面积和保健食品销售区与存储区)
  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图
  (1)平面图应有标题标识,与实际相符合;
  (2)经营场所周围25米内平面图;
  (3)经营场所周围25米范围内的毗邻关系情况(如经营场所外东南西北方向毗邻的单位、工厂、建筑物、设施等),同时在图的右上角要用坐标标出方向(东、南、西、北)。
  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1)平面图应有标题标识,与实际相符合;
  (2)标明保健食品库位置;
  (3)标明经营场所内保健食品货柜位置;
  (4)标出场所内门的位置。
  6、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安全控制设备、措施资料
  卫生设施设置情况,内容包括防尘、防鼠等设施。有特殊要求的保健食品应说明运输、储存条件及设施。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
  提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医疗机构名称、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合格与否。
  七、其他事项
  申请人可从所在地设区市级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索取(下载)申请表填报。
  八、审批时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或要求对申报材料补正的决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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