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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终止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监函[2013]53号)

2013-09-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99 0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有关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司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退出、终止和延续管理,制定实施《关于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终止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保证依法科学高效。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监函[2013]53号
【发布日期】 2013-08-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为贯彻落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有关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司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退出、终止和延续管理,制定实施《关于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终止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保证依法科学高效。
  附件1. 关于规范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终止和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品审查部:
  为贯彻落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有关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退出、终止和延续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退出管理
  (一)依法开展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一是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二是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三是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四是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吊销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一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将《生产许可证吊销建议书》(附件1)逐级上报总局。二是总局收到《生产许可证吊销建议书》后,制定《吊销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定书》(附件2),指定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组织听证。三是企业所在地省局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在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报告、调查笔录及相关取证材料上报总局。四是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总局应当采纳,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吊销情形,总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五是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送达和执行总局行政处罚决定,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依法开展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一是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是获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三是被许可人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四是生产许可部门或生产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五是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撤销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一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应当撤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将《生产许可证撤销建议书》(附件3)逐级上报总局。二是总局收到《生产许可证撤销建议书》后,制定《撤销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定书》(附件4),指定企业所在地省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三是企业所在地省局必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在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企业所在地省局应当将撤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报告、调查笔录及相关取证材料上报总局。四是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总局应当采纳,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撤销情形,总局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向企业所在地省局发送《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5)。五是企业所在地省局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依法开展撤回或变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依法作出撤回或变更生产许可证决定:一是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是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三是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四是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撤回或变更生产许可证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有关工作:一是总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或撤回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制作《撤回/变更生产许可证决定书》(附件6)。二是总局指定企业所在地省局,由企业所在地省局向企业送达《撤回/变更生产许可证决定书》。三是变更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省局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证书后,发放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并填写《生产许可证变更证书登记表》(附件7)(加盖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章),连同原证书原件一并上报总局。四是撤回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省局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五是总局作出变更或撤回决定前,企业主动提出注销或生产许可证明细变更的,按照注销或生产许可证明细变更程序办理。
  (四)依法开展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依法办理注销生产许可证手续:一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二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是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七是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符合注销情形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由省局上报以下材料。总局根据省局上报的注销材料,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省局上报总局的注销材料主要包括:一是《生产许可证注销意见书》(附件8),一次一份,并加盖省局公章。二是《生产许可证注销意见情况汇总表》(附件9)及电子文档,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需提交《注销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0)。三是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四是企业证书遗失和企业不知去向等原因无法提供证书原件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提交原因说明(加盖公章)。五是其他需要书面说明的材料。
  二、规范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和延续
  (一)应依法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的情形
  在省局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总局做出行政许可之前,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依法终止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一是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二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三是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四是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五是获得生产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六是依法需要缴纳费用,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七是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的。
  (二)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的具体要求
  一是省局或产品审查部在生产许可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上需要办理终止情形的,应当在2日内向总局报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终止建议书》(附件1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12,含电子版)及企业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对于省局受理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后,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用的,由省局向总局出终止建议;对于企业未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期限内缴纳产品检验费用的,由产品审查部向总局提出终止建议。产品审查部上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终止建议书》的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局。二是企业同一次生产许可申请中,如有部分许可事项存在终止情形的,省局或产品审查部应将申请材料复印后分别上报。三是总局收到省局或产品审查部报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终止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后,对于经审查符合终止办理情况且报送材料符合要求的,批准终止办理该生产许可事项,并在批准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局发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附件13),省局自收到起5日内送达企业,同时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四是企业提交生产许可申请后,总局未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前,企业可向省局提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撤回申请表》(附件14),同时交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省局在2日内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撤回申请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终止建议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办理企业信息登记表》及企业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上报总局。五是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自收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生产许可申请。六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终止办理,企业已经缴纳费用的,收费单位应当将费用退还企业,但收费项目涉及的许可环节已经完成的除外。
  (三)严格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申请有关规定
  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局提出延续申请。企业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的,所在地省局不予受理其延续申请,并告知企业及时按重新取证方式提出申请。省局对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是对由总局负责审批的生产许可退出、终止和延续工作作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局负责审批发证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省级发证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各级质监部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许可退出、终止和延续等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产品质量监督司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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