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检法[2009]157号
【发布日期】 2009-07-2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111.160.249.10:90/Law/Article_Show.aspx?num=710
局机关各处室、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机构调整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对所辖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程序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进(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程序》、《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许可程序》、《重要出口商品的注册登记程序》、《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程序》、《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程序》、《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处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核准程序》、《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程序》等十个程序
性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天津局法制处联系。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