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2013-08-29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nciq.gov.cn/ywpd/spjy/ywbl/spskywbl/201308/t20130829_83332.htm
一、备案范围
适用于辽宁地区出口肉类供宰动物的禽类、猪、牛羊、马饲养场备案的申请、考核、对外公布。
二、备案主管部门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四、备案申请材料
拟申请备案出口肉类供宰动物饲养场应由屠宰加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流程略图见附件1)。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肉类供宰动物饲养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饲养场);
(三) 动物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四) 屠宰加工企业与饲养场签订的协议书、合同或自属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场区平面图;
(六)彩色照片(大门正面近景、远景照片、其他关键区域照片);
(七)其他特殊要求(见附件3、4、5、)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
屠宰加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二)初审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进行修改;初审合格的,分支局负责将申请材料提交辽宁局食品处。
(三)现场考核
辽宁局食品处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考核组组长和成员(考核组一般2人以上),考核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工作,并将考核表等有关材料上报辽宁局食品处。
现场考核存在不符合项的,考核组应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考核。
(四) 审核及公布
辽宁局食品处对考核组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饲养场名单在辽宁局网站对外公布。
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备的(禽、猪饲养场),由辽宁局按照相关要求报国家局。
附件: 1、出口肉类供宰动物饲养场备案示意图
2、出口肉类供宰动物饲养场备案申请表
3、辽宁地区出口马、牛、羊肉产品加工用动物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试行)
4、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试行)
5、出口加工肉用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