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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

2013-09-12 北京国检局 179 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1〕879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3〕652号)要求
【发布单位】 北京国检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8-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1198/2013/0829/42209/content_42209.html
  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收货人: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1〕879号)和《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3〕65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确保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进口的植物源性食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并确定其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风险控制措施后方能进口(国家质检总局特批的除外)。
  进口的植物源性产品在国家质检总局文件目录中且来自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按照正常贸易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进口的植物源性产品在目录中但来自尚未开展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并确定其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进口;进口的植物源性产品不在附件目录中且在该文件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并确定其质量安全和植物检疫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进口;进口的植物源性产品不在该文件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不受文件规定限制。
  二、对进口植物源性食品,按规定需进行进境植物检疫审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要求进口企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对于以参展、使馆自用等非贸易方式进境的植物源性食品,按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指植物源性食品包括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局主管的鲜或冷藏蔬菜、大米、面粉、杂粮杂豆、植物性调料、干坚果、籽仁类、油籽类、饮料原料、植物源性中药材和啤酒花等产品。
  请各进口植物源性食品收货人在进口植物源性食品之前向进口口岸相关业务部门咨询相关事宜,了解并执行政策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五、各进口业务部门咨询电话如下:
  (一)北京国检局食品安全监管处:58619067
  (二)首都机场国检局:
  检务处:58648041
  货检处:58648065
  快件处:58648011
  (三)朝阳国检局:58648383
  (四)平谷办事处:58648035
  (五)天竺综合保税区办事处:58648085
  (六)国际展览办事处:58648233
  特此通知。
  北京国检局
  2013年8月29日
标签: 北京国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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