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3〕47号
【发布日期】 2013-08-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n.gov.cn/zfxx/zfwj/szfbgtwj/zfwj2011_99989/201308/t20130827_1171907.html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现就加强全省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
各市要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确保不漏一乡(镇)、一村、一场、一户,消除工作死角。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都必须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措施等法定义务,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市政府要明确所辖区域监管责任人,要逐级逐场逐户落实畜禽养殖监管责任人员,确保每个养殖场(户)、每个村、每个乡(镇)、每条河道水域以及每个畜禽屠宰场、交易市场等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市要划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直接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监管区域,并将划分区域以及监管责任人员、联系方式报省畜牧局备案。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各市要根据本地区畜牧业发展实际,做好动物处理场建设规划,尽快建设动物处理场,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正常运行。省将对率先建设的动物处理场优先扶持。
规模饲养场,特别是享受过政府有关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规模饲养场,要尽快建设或完善本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强化死亡动物的规范化处理。规模饲养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不得继续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HTH]
三、落实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保障经费
各市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财政扶持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要在认真执行现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落实本地区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收集等运行经费,充分发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防疫员的职能作用,确保应收尽收和将收集的病死动物全部实行工厂化处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禁止随意弃置、贩运、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随意弃置、贩运、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五、推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
各市要统筹推进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业发展,深入落实《辽宁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示范场、示范区建设,不断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动物饲养管理、防疫灭病、检疫监督、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有效降低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