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食〔2013〕34号
【发布日期】 2013-08-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cfda.gov.cn/CL0192/73528.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校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19号)要求,省局研究决定,从9月1日至9月30日在全省开展2013年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办函﹝2013﹞119号)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的通知》(川食药监食〔2013〕21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以最严格的监管、最有效的措施,认真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有效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督促学校开展自查,认真落实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
各地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自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排查风险隐患,尤其是要对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购进、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食品库房与食品储存管理制度、食品加工操作专间管理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是否落实,秋季温差变化大食物储存温度是否适当,餐饮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食品加工操作是否规范,食品仓库是否定期清理等关键环节逐一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食品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排查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中小学校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结合学校食堂自查情况,全面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餐饮店持证情况;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张贴店堂醒目处;从业人员是否100%健康体检,依法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规定做好原料索证验证工作,建立原料进货验收登记台帐;是否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食品留样是否有专用设备,并保留48小时以上;是否存在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等情况;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保持整洁,餐饮具和设施设备是否保持清洁,餐饮具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容器等是否严格按规定消毒;学校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机制,成立应急组织机构,落实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建立食物中毒事故迅速反应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及时控制、立即报告、有效处置等落实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复查整改效果。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
四、加强责任追究和信息报送,稳妥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
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层层检查,对于学校食堂许可把关不严格、日常监管不到位、责任约谈制度不落实、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未及时上报等行为,上级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要健全舆情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科学、稳妥处置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小事故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3年10月10日前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形式将专项检查总结、专项检查统计表(见附件)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系人:夏英宣 电话:028-86786227
邮箱:xiayingxuan@scfda.gov.cn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