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PO国标意见稿提出了制作OPO产品的原料为食用油、油酸,并含有用于保存目的的抗氧化剂辅料。制备生产工艺是经脂肪酶催化酯交换制得。我们认为这一范围内容是不完整的。因为此类食用植物油其实就是棕榈油。所用的脂肪酶也都是从国外进口。而这一范围内容其实只能依赖于国外的原料来源,束缚了在符合食品安全的原则下,用其他生产工艺路线生产OPO的技术要求,束缚了国内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工艺改进的愿望。
2. 对照现有的国内OPO的发明专利,作为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200680033013.2,授权公告号:101258230137,专利名称:用于制备二油酰棕榈酰甘油酯的方法。这一发明专利的生产工艺刚好与现OPO国标意见稿的范围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以后生产OPO这一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的只能按这一专利的生产工艺来生产,在中国就不能采用其他方法来生产这一OPO产品了。这样不是侵权了吗?作为OPO的国家标准,在中国境内要生产这一产品的企业将完全受制于申请这一专利的外国公司。
3. OPO产品是一个新产品。现国内科研院校,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都在努力工作,开发OPO的新技术、新工艺。而OPO国标意见稿的范围内容的限止将会导致技术壁垒的形成,束缚了国内企业的创新发展的空间。现国内已有院校和企业开发研究出不同生产工艺的OPO生产技术。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OPO)产品中的主要成分是棕榈酸、油酸、甘油。选择的原料可以是食用植物油、棕榈酸、油酸、甘油。这些原料都来源于天然的食用植物油,是安全的。OPO国标意见稿的范围内容只选用植物油和油酸。我们认为既然可以选用油酸为原料,为什么就不能选用棕榈酸和甘油为原料。这不利于国内企业的开发生产和创新,要不了多长的时间就会出现要求修改标准的呼声。
4. 为此建议OPO国标意见稿在“1范围”修改为:“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为原料与油酸(来源于食用植物油脂)经脂肪酶催化酯交换制得,或以棕榈酸、油酸、甘油(来源于食用植物油脂)经酯化和脂肪酶催化酯交换制得的食品添加剂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可含有用于保存目的的抗氧化剂辅料。”或在文字上作些修正,使其更通顺,符合这一内容。这样即符合卫生要求,原料的选择也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