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发〔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生产食品消毒剂应当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在我部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规定公布实施前,如需使用名单之外原料,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及《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申报消毒剂新产品。
附件:《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分)名单(2009版)》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