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编辑注: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指出,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沙琪玛加了违规的抗氧化剂
超市当庭赔给消费者500元
这种食品添加剂不允许添加进糕点和糖果中,徐福记前不久就因此吃了官司
前不久,一广东消费者在深圳一家超市购买了三款徐福记食品,发现食品标签中有不允许添加进糕点和糖果中的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一种抗氧化剂),将徐福记告上法院。最后法院认定,徐福记和超市违反规定,应对消费者作出赔偿。
同样的事情在重庆“复制”。市民况力彬买到广东另一品牌的沙琪玛,发现同样含有这种食品添加剂。昨天,他将某超市告上法院,并调解胜诉。
沙琪玛掺了抗氧化剂
况力彬今年1月4日在某连锁超市买了5包“原野屋”牌黑糖沙琪玛(标注种类是“冷加工糕点”),一共64.5元。通过上网对比,发现沙琪玛包装上的配料表中就有让徐福记吃官司的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上个月,况先生来到江北区法院,状告超市。昨天上午,案件以小额诉讼程序开审。况先生要求超市退货款64.5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支付10倍赔偿金645元,并支付精神抚慰、差旅等费用8000元。
最后,超市方作出让步,愿意协商解决。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超市方赔偿500元(当庭支付),要求对方不再就此种食品起诉。
打官司是想监督食品质量
近几年,包括况力彬在内的一些“职业诉讼人”在全市多个法院起诉各大超市,他们起诉的商品主要是食品。
对于“职业诉讼人”的说法,况力彬解释说:“要说我是职业诉讼人,也不完全是,我有自己的工作。希望官司背后的意义被大家更多地关注,打官司是想推动食品质量的改进,并实现监督。”
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军仁说,目前,各地法院逐步开始认可职业诉讼人的“消费者”地位,一视同仁地受理诉讼,“因为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为一两包食品来回奔波,诉讼成本确实太高。这个群体,代一般消费者行使诉讼和监督的权利,推动产品质量提升,从某种意义说,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徐福记没召回涉诉产品
昨天,晨报记者走访了部分超市,发现涉诉的沙琪玛依然销售,不仅如此,各款沙琪玛的包装上也标注含有TBHQ。超市人员说,没有接到下架和召回通知,也没有接到工商部门的通知,因此属于合格产品,不需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