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向餐桌,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记者昨获悉,江都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通讯员 沈兆明 陈应都
现代快报记者 丁宇
案件回放
疏于监管,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餐饮行业
姚某今年33岁,原为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负责大桥镇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周某今年53岁,此前任该站站长。
2006年至今年2月,姚某在工作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流程进行屠宰检疫工作,特别是对有明确要求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也没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了解,2009年至今年2月,周某在担任大桥镇畜牧兽医站站长期间,疏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屠宰场检疫员姚某不按规定进行检疫问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致使姚某不按规定履行检疫职责的行为长期存在。
正因如此,屠宰场产生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连同其他劣质猪肉长期被屠宰场承包人张某、肖某销售给胡某、唐某,用于熬制地沟油数万余斤。其中,去年5月至今年2月,多达3000余斤的地沟油流入江都部分饭店、餐馆等餐饮行业,用于食用,严重危害了百姓的身体健康。
严打“地沟油”,两人先后投案自首
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扬州市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随即展开“打击‘地沟油’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背后渎职犯罪专项行动”。
4月16日至17日,姚某、周某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因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周某被江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江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该起案件在当地的重大影响,庭审由江都区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江都区检察院检察长于力亲自担任公诉人。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鉴于两人有自首等情节,最终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两级部门共查处9人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
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时,扬州江都区纪委、江都区法制办曾安排各行政执法单位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旁听此案庭审。江都区纪委宣教室负责人殷怀凤向记者透露,安排有行政执法权的工作人员旁听此案庭审,是为了对有关公务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据介绍,江都区纪委分类分层次开展反腐倡廉教育,通过本次庭审,希望能够警醒国家工作人员以此为戒。
记者从扬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了解到,截至目前,扬州两级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农林系统及卫生系统共查处9人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涉案屠宰场被公安机关全部端掉。目前,除了姚某、周某外,其他5人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2人被移送审查起诉。记者还获悉,昨天在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同样开审了一起食品监管渎职罪,内容也涉及到地沟油方面,案情与江苏首例食监渎职罪类似,此案目前尚未正式宣判。
焦点
为啥站长会被
免予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律师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此案中为何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而站长周某却被免予刑事处罚?江都区法院方面进行了解释,大桥镇屠宰场生猪检疫工作是由检疫员姚某直接负责,姚某属于直接监管人,负主要责任。周某作为站长,在事件中主要是不作为,并非直接责任人,同时周某有自首情节,因此量刑考虑,并未给予其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