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江国成、王新明)茅台和五粮液公司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22日分别被贵州省物价局和四川省发改委依法处以2.47亿元、2.02亿元的罚款。这是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物价部门开出的额度最大的罚单。
贵州省物价局称,2012年以来,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茅台酒公司的上述行为受到调查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违法扣减的保证金,按照法律要求及时进行了深入整改。鉴于以上事实,对该公司依法处以2.47亿元的罚款。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日依据《反垄断法》,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限定全国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白酒销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2.02亿元。
相比贵州省物价局网站上只有一段话的处罚公告,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的处罚公告共有5段,详细介绍了五粮液公司价格垄断的事实及其危害性。贵州省物价局的处罚公告放在官方网站极不起眼的位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认为,茅台和五粮液的定价策略明显违反《反垄断法》。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王晓晔认为,这次处罚意义重大。提高了《反垄断法》的权威;被罚的企业是两家国企。可以看出在反垄断方面我国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