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赔偿可能再加码
《消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被认为是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早规定。条款出台后,衍生出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
此次修订,这一条款或将调整为“1+2”赔偿,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此外,拟设立赔偿数额下限“500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积极性。”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也认为,消费者为了举证花费时间和精力,如交通费、误工费、产品检测费等一系列费用,时间成本亦不可小觑。
“后悔权”主要适用非现场购物
《消法》修订中可能涉及的另一项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权利是“无条件解除权”(又称反悔权、冷静期制度)。不过,这一制度存有争议,目前还不能被确定写入《消法》。
据有关专家透露,“无条件解除权”可能散见于其他条款之中,仅适用于特殊消费领域,诸如网购、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消费者可以在购物后7天内提出退货要求,不过一些不适合退货的商品将不适用这一条款。
“现在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这些‘非现场购物’经常会出现图文不符的情况,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一定的制约”,邱宝昌因此建议在新消法中引入“冷静期”制度。刘俊海则将“冷静期”制度称为“后悔权”,即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拥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单方面合同解除权,而且他认为还应将“后悔权”引入购车、购房等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
曾参与《消法》制定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副巡视员何山则持有不同观点。何山认为,“后悔权”并不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合同法中已有单方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后悔权如果补充到《消法》中,应该在特定情况下、小范围内使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有经营者担心,一旦“后悔权”被不良消费者滥用,那么经销商将面临不少麻烦和挑战。
消费者隐私权拟纳入保护
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长期困扰消费者的“顽疾”也将在《消法》修订中被涉及。有关专家透露,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或将被纳入《消法》,“具体来说,可能会增加消费者肖像、姓名、隐私等个人信息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修正案还拟规定,经营者如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这意味着长期困扰消费者、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收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的问题,将得到法律规范。(记者 杨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