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因受雇用工业盐生产有毒、有害腊肉,17岁少年夏某与工友施某双双被起诉。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自2012年6月开始,现年40岁的重庆男子施某和17岁的重庆少年夏某受雇于叶某新、夏某怀(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厚街镇新围村南蛇坑新村加工生产食用腊肉。在生产过程中,夏某和施某使用工业盐腌制生猪肉,并使用日落黄给腊肉着色。
7月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上述地点将夏、施两人抓获,并当场缴获腊肉2230公斤、生猪肉3820公斤及生产用盐700公斤,共价值218134元。经检验,查获的腊肉样品检验出日落黄,查获的生产用盐属于工业盐。
在法庭上,两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两人均供述每天生产约200斤的腊肉成品,夏某还供述其参与生产腊肉期间,该店已出了5次货,每次1000多斤。
夏某称,他并不知道工业盐是有毒的。据他交代,生产的腊肉,自己有时也会吃,当时没有发现身体不舒服,只是当时觉得这边的腊肉做法跟老家不一样,老家做腊肉起码需要半年以上时间,这里几天就能做好。
法院认为,施某、夏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施、夏受雇于他人并按照其安排协助加工生产腊肉,约定领取固定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夏某在作案时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理。
最终,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施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夏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施某、夏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